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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关于子女亲子鉴定及夫妻权责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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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2日发布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而在此之前,涉及到婚姻内孩子是否男方亲生,男方单独申请DNA鉴定而女方不同意鉴定的情况,法律上并不支持男方的鉴定,也就是说即使男方已经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情况下,也无权放弃抚养义务,这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过多的保护了女方的利益而损害了男方的权利,这也就使女方有更多机会去钻法律的空子。在我鉴定机构所做过的鉴定案例中,就有女方把幼小的孩子丢给丈夫自己一走了之,而男方在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办法放弃抚养责任,新婚姻法无疑是给受骗又无辜无奈的男方的再婚再育给了更多机会,而公安部门的DNA录入备份系统愈加完善,给更多无辜小孩找到亲生父亲的机会大大增加,有利于家庭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从道德以及现实层面看,新婚姻法解释或改择偶观: 小三当道的时候即将成为过去,新婚姻法解释: 1,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大婆的定心丸:谁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最新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从婚外情到生育权多方面,断清了复杂多变的夫妻问题:男方送了巨额财产给二奶,大婆可以依据婚内财产不能私自送予的规定,要回自已该有的财产;男方以孩子不是亲生的为由要离婚,但又不敢去做亲子鉴定时,法律默认为孩子是亲生的;女方不肯生孩子,男方不能强迫女方生育……这些最新解释,对于千千万万个埋头于厨房、单位、孩子身边的贤妻良母无疑是一剂强心针;有了这些解释,整日因操劳而容颜早逝的黄脸婆们,再也不用担心在若干年后会像《蜗居》里说的那样——会有人住你的房,用你的钱,睡你的男人,还打你的娃了。 当然,如果万一不幸,老公有了二奶,自己成了大婆,也不用操心!最起码老公乱送财产给二奶这方面就行不通了,婚内财产能保住,也就保住了安身立命的本钱,最起码不会有人住你的房子,用你的钱,还打你的娃,最多也只是睡睡你的男人,这样,最起码也有点物质安慰,有一个能保障正常生活的定心丸了。 2,婚外同居补偿“二奶”条文被取消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先前婚嫁中一条不成文观念: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时代即将划画上句号,而将翻转为嫁得好不如自己奋斗,男女双方共同努力所取得财富与权利更有保障。女性同胞们,在男女愈加平等的时代,社会现实以及法律都让我们有更多为美好生活而奋斗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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