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发布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而在此之前,涉及到婚姻内孩子是否男方亲生,男方单独申请DNA鉴定而女方不同意鉴定的情况,法律上并不支持男方的鉴定,也就是说即使男方已经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情况下,也无权放弃抚养义务,这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过多的保护了女方的利益而损害了男方的权利,这也就使女方有更多机会去钻法律的空子。在我鉴定机构所做过的鉴定案例中,就有女方把幼小的孩子丢给丈夫自己一走了之,而男方在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办法放弃抚养责任,新婚姻法无疑是给受骗又无辜无奈的男方的再婚再育给了更多机会,而公安部门的DNA录入备份系统愈加完善,给更多无辜小孩找到亲生父亲的机会大大增加,有利于家庭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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