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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程序法律规定匮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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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无意中发现妻子的出轨日记,由此怀疑两岁的女儿不是自己的亲骨肉,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提出要进行亲子鉴定。
陈昶屹分析说,如果潘某的妻子也同意进行鉴定,法官一般会依法予以支持。 他所依据的是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这是目前我国对于提起亲子鉴定程序的唯一规定,这方面法律规范的匮乏,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增加了难度。”陈昶屹说,亲子鉴定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但是最终要经过法院准许,双方都同意时如无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会准许;如果双方均没有申请,法院认为有做亲子鉴定必要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建议,但是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 陈昶屹话锋一转:“如果潘某的妻子坚决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即使再认为有必要也无权强制她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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