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把双刃剑,如果用得不当,很可能成为亲情杀手,不仅让当事人很受伤,还可能破坏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江涛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是否允许产前亲子鉴定尚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由此可见,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产前亲子鉴定不鼓励,亦不禁止。
法律界人士指出,亲子鉴定可分为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个人鉴定仅是对个人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比对,鉴定流程相对简单,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相关鉴定机构在为当事人进行鉴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当事人必须亲自来到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证件并拍照按指纹存档,出具的鉴定结论才会被司法机关作为有效证据采用。而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也会被鉴定机构至少保存30年以上,亦不会对外公开。如果,当事人仅向鉴定机构提供了相关检材,其鉴定结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经验丰富的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徐苏介绍说。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于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其他证据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徐苏说,由于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所以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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