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行业资讯 |
DNA鉴定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证据方法 |
|
【字体:大 中 小】 |
以DNA鉴定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证据方法,除了须有必要性与正当性,尚涉及身体完整性及个体信息的自我决定。宪法藉由保障隐私权,维护个人尊严及追求个人幸福,不但消极地禁止他人无端干预个人私领域(自由权),随着信息社会的发达,更积极赋予控制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权利(信息隐私权)。从而每个人均具有控制自己的信息的权利,享有不受公权力或他人不当的介入、干涉而自律决定的自由。DNA中的个体信息,包括了个体最核心的私密,若未加以完善的管理,隐私权有受到严重侵害的危险而有限制的必要。在搜集、保有、利用乃至公开个人信息,而发生有无侵害基本权利时,在目的上,必须是必要不可或缺之不得不有之利益要求为其基准。至于手段上,必须以达成其目的之必要而最小限度为界限,并以之为要求基准①。因此,如何将DNA为个人信息及发现真实的不同角色上的调和,是值得讨探的议题。以下就美国及法国运用DNA鉴定的情况加以简介。另一方面,与台湾地区法制相当类似的日本,对于该议题亦展开热烈的讨论,其学说及实务动向正可作为观察并分析的借镜。
|
首页 | 中心介绍 | 鉴定流程 | 收费标准 | 样本类型 | 常见问题 |
Copyright © 2010-2023 上海司法亲子鉴定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1-68921713(直线) 手 机:18916040966 沪ICP备170292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