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院命鉴定的概述 |
|
【字体:大 中 小】 |
法院为调查证据而命令相关人进行血缘鉴定时,由法官依职权裁量鉴定的方法。然而欲进行DNA鉴定,必须遵守生命伦理法③(1994年7月制定)上极为严格的规范。
《法国民法》第16条之12规定:实施DNA鉴定,应限于裁判程序中紧急调查、证据调查,或科学研究、医学上之目的时始得为之(第1项)。因此,进行DNA鉴定必须受到目的性的限制,而不得任意实施。在民事上,限于确定亲子关系之诉或异议之诉及以诉请求抚养费用时,始得实施。更者,DNA鉴定不仅在调查证据时始得实施(第2项),且符合,DNA鉴定要件时,尚须事前得到利害关系人明示的同意〈第3项)。因此,丈夫怀疑妻子不贞(或事实婚之夫),虽然可以私下藉由非正式的血液检查来确认父子关系的真实性,但是实施DNA鉴定专属于法官的权限,且仅限于特定诉讼上因调查证据的必要始得进行。若上述男性在裁判外自行实施DNA鉴定,应受刑事上的处罚。 |
首页 | 中心介绍 | 鉴定流程 | 收费标准 | 样本类型 | 常见问题 |
Copyright © 2010-2023 上海司法亲子鉴定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1-68921713(直线) 手 机:18916040966 沪ICP备170292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