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中心简介 鉴定项目 鉴定流程 收费标准 样本类型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首页 > 行业资讯
亲子关系
http://www.shqzjddna.org/      2013-07-26 10:49       来源: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字体:
亲子关系事件既然以人类社会生活基本的身份关系之确定为目的,为赋予判决之对世效,必须尽可能的基于客观资料发现真实②,采取真实发现主义。甲说基于上述立场,认为亲子关系诉讼应贯彻实体真实之发现,不能仅因当事人拒不从勘验命令,即拟制他造之事实为正当。然而,学者指出自由心证说的前提,应以尚有其他证据可资证明亲子血缘,否则若坚持追求实体的真实,却又不对拒绝协助勘验之当事人施加制裁,即容易造成发现真实手段的欠缺。因而认为人事诉讼采取实体真实发现主义,为贯彻该原则,自应尽可能搜集质高量多的事证资料,作为裁判基础。血缘鉴定此种科学性证明,具有高度之证据价值及证明力,如任由当事人拒绝协助以致裁判过程无从取得该资料,使心证形成过程遗漏该重要证据,将难以达成真实发现之目标。因为既然要求实体真实之发现,其待证事实所需之证明程度可能较高,在此种证明程度之下,又无当事人拒绝协助勘验即可直接推认父子关系存在之经验法则,将难以该全辩论意旨推认待证事实。

相反地,乙说则认为若相对人不配合为血缘鉴定,可以援用《民事诉讼法》上有关元正当理由不从提出文书之命的规定,法院径认他造关于父子关系存否之主张为真实。其理由在于,倘不为如此之认定,显然无法确定子女之真实身份。然而上述《民事诉讼法》第345条及第362条之规定系以辩论主义为其法理依据,人事诉讼上不仅排除或限制辩论主义的适用,更要求高于一般诉讼的证明程度。依准用者,得准用者准用之;不得准用者,不得准用之的法理,上述规定得否一体援用,必须视亲子关系诉讼上的勘验协力义务与该规定(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与内容是否类似,始得于必要的范围内比附援引,发生法律效果①。亦即,其法理依据何在,颇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首页    |     中心介绍    |     鉴定流程    |     收费标准    |     样本类型    |     常见问题
Copyright © 2010-2023 上海司法亲子鉴定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1-68921713(直线) 手 机:18916040966   沪ICP备17029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