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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检查强制制度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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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英国及德国的立法例中可以发现,针对当事人或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力鉴定的问题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德国与日本立法例可谓两个极端的代表。
依《德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确认血缘关系诉讼上,经法院判断该当事人或第三人负有血缘鉴定义务而命其为鉴定之协力时,若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遵令为之时,法院得依间接强制之方式,对义务人科处罚暖或命其负担因拒绝所生之费用。而于间接强制亦无法奏效时,乃得依直接强制的方式为之,直接拘提义务人,并以强制力为抽血,以利血液检验之进行。 相对地,日本于其人事诉讼手续法上,特别明文排除有关于拒绝提出文书、勘验物时所设拟制真实规定的适用。是故,于当事人拒绝协同为血缘鉴定时,非但不得对之为直接强制,甚且不得为间接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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