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行业资讯 |
亲子鉴定案件适用之疑义 |
|
【字体:大 中 小】 |
依本条例之规定,得强制进行DNA采样、分析并建文件之对象,限于性犯罪与重大暴力犯罪者,因此,其他非属此类犯罪者,而在实际侦办刑案上如有需要进行DNA鉴定时,得否适用本法为DNA强制采样、建档?例如,在一般窃盗案件中,现场留有歹徒之血斑或抽过之烟蒂,此时如有嫌犯某甲出现,可否为DNA采样?有无本法之适用?
按本条例之规定,法院或检察宫认为有必要进行DNA比对时,应以传票通知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本条例第6条),且只有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才有义务接受DNA强制采样(第5条),因此,依本条例DNA采样之适用案件并未包括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以外之犯罪型态。然而,如犯罪侦查上确有鉴定之必要时,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13条勘验之检查身体处分,是否可行?这一点,已如前述,因为DNA之采样分析,涉及个人隐私权至巨 |
首页 | 中心介绍 | 鉴定流程 | 收费标准 | 样本类型 | 常见问题 |
Copyright © 2010-2023 上海司法亲子鉴定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1- 51061807 (总机)021-68921713(直线) 手 机:18916040966 沪ICP备170292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