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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第10条之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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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仅规定DNA之采样,似嫌不足,应扩及分析方法,盖DNA采样之方式大抵不出三者,抽血、口腔唾液、含毛囊之毛发等,其中又以血液最为妥适,不仅DNA抽取量充足且品质较高;而应注意的是,DNA之分析,更应符合医学上认可之程序及方法,如此方能确保DNA鉴定品质之正确性。故如将本条修正为去氧核糖核酸之采样及分析,应依医学上认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并应注意被采样人之身体及名誉。在语意上似可较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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