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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第12条第2项之商榷
http://www.shqzjddna.org/      2013-07-26 10:49       来源: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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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12条第2项条文用语似有语意不精确之处,宜改为销毁样本并删除纪录,盖样本系指实际生物检体而言,应予销毁,而纪录系指样本经科学方法分析后,所得识别基因特征之资料(数据化),故应予删除。如此在法条用语上应可较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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