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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领诉讼的领域可以说是在确保子女受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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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下,尽可能地采取重视真实主义之法构造,之所以强调这种构造,原因有二:(1)民法本身即以真实主义为基础;(2)亲子关系鉴定技术之日益精进,为真实亲子关系之解明,提供科学证据的保证。
以上可以看出,在科学上父性证明不足的年代,除了主观主义被标举外,对于父性之证明存在相当多的情况性证据,即使到了20世纪70年代亲子关系诉讼上之父性推定,亦多以所谓的间接事实群来加以推认,这些间接事实群大体上有五大类①: 1.与被告性关系的存在。 2.确认未与其他男性有性关系存在。 3.依血液型别鉴定无法排除与被告间之关系。 4.人类学检查的结果。 5.被告有足以使人相信原告为其子女之言行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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