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DNA
亲子鉴定处理亲子关系的纷争,必须基于保护个人尊严与家庭和谐,进而尊重个人之私生活与保障子女之福祉的前提。藉由司法程序一方面确定不安定的亲子关系,一方面预防亲子间继续产生纠纷,维系其和谐的共同生活。就DNA鉴定目的性限制而言,可供台湾地区参考的立法例主要有:
1.英国法上的为子女利益
亲情养育及社会接纳等要素乃是构成法律上亲子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英国法为达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立法目的,在立法上运用为子女利益的不确定概念,赋予法院限制鉴定的裁量权限,以追求最妥适的裁判。
所谓为子女利益的概念属于变动中的价值判断,不同的判例对之亦有不同的解读。有判例表示只要不能证明元损于子女利益,应以贯彻真实主义为原则。仅于明显有害于子女利益时,始得例外回避血液鉴定。亦有判例采取不同的认定,认为应依利益衡量决定之,法院于进行血液鉴定或DNA鉴定所获利益高于不利益时即可为之。而不同的见解皆有学说及理论的支持,在解释上应依个案的实际状况,委由法官斟酌判断。
2.法国法1:.重视身份关系之真实性与安定性的调和
法国一方面对于DNA鉴定抱持谨慎的态度,制定严格的规范限制当事人不得任意进行DNA的亲子血缘鉴定,一方面肯定DNA鉴定所具有的证据力,在实务上积极建立运用的规则。相较之下,台湾地区对此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任何人均可委托进行DNA鉴定的实施,反而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家庭纷争,甚至人伦悲剧。法国法对于DNA鉴定的态度,相当值得吾人思考。
事实上,亲子关系事件一旦实施DNA血缘鉴定,由于鉴定结果具有高度的精确性,亲子关系的存否将完全取解决于鉴定结果。从而,亲子关系事件的重点应在于可否争执身份;若是可以争执身份,就能以鉴定的方法加以解明。即使随着DNA鉴定的发展,法律在确定亲子关系的议题上,仍然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例如,亲于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毕竟法律的目的在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法国法运用身份占有与时效两项制度,身份占有系指具有外观上亲子关系与生活事实①,若同时公权矿证书亦记载为子女时,纵然违反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任何人均不得对此为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