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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强制血缘鉴定的立法方式并不相同,然而均极具参考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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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强制血缘鉴定的立法方式并不相同,然而均极具参考价值
德国立法例对于拒绝进行血缘鉴定采取最强力的强制规定。其《民事诉讼法》规定义务人元理由拒绝受鉴定者,法院除了得课以罚款或六周以内的拘役外,并应命其负担因拒绝所生之费用。无法以间接强制达成目的时,更可使用直接强制的方法,强制抽取义务人血液。 相反地,日本于其人事诉讼程序法上,特别明文排除有关于拒绝提出文书、勘验物时所设拟制真实规定的适用。是故,日本实务判决认为当事人拒绝协同为血缘鉴定时,非但不得对之直接强制,甚且不得以间接强制。堪称最宽松的法制。 除了上述两种极端的立法例外,亦有如瑞士立法例,以诉讼法上的秩序罚为间接强制的内容(10万元以下)之外,并承认拘留(依《刑法》第292条命令不服从罚),带至检查室等刑事上的传拘方式。但不承认以抽血为目的之物理上强制。比较各国有关立法例,吾人以为以英、美、法等国的立法例最值得台湾地区参考。亦即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所命之DNA鉴定时,法院得依其拒绝之情事,推认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例如被毒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时,法官可以径行推论系争之父子关系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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