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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进行血缘鉴定的义务性高于一般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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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立法例就亲子关系虽然贯彻血统主义有程度上的不同,对应在亲子关系的检查制度上亦有不同的取舍,但原则上基于公益及保护子女的要求,均认为协力鉴定之义务应高于如证人的一般性义务,是故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得援引诉讼上拒绝证言之事由拒绝为血缘鉴定,此时应另行建立拒绝协力为血缘鉴定的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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