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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不利益当事人之认定事实认定时必须具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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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法理作为不利益当事人之认定事实认定时,依学说之见解,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举证责任人立于与事实关系隔绝的地位;(2)举证责任人客观上无从解明事实关系,且对此元非难可能性;(3)对造当 事人对于事实关系的解明是容易且具有期待可能;(4)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于自己权利主张须已释明可理解程度的具体性事证。是故法院命令当事人或第三人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时;必须因举证责任人难以依其他方式证明亲子关系,且已提出若干事证,使法院形成他造与该子女有亲子关系可能的心证。不能仅因有证明亲子关系的必要,即命当事人进行DNA鉴定。如此才能兼顾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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