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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德国有关规定增列拒绝血缘鉴定的正当事由
http://www.shqzjddna.org/      2013-07-26 10:49       来源: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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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就勘验义务并未针对亲子鉴定为特别的规定,故有必要参考德国法增列拒绝鉴定的正当事由。德国法虽然是各国立法例中最倾向于血统主义的立法,然就进行亲子鉴定仍认为须具备下列三项要件:(1)依科学上所承认的检查方法为之;(2)检查可被期待的情况;(3)检查对人体健康并无损害。其中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必须于具体个案中衡量保护未成年子女福祉与保障人权的法益,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判断。简言之,法院于满足上述亲子鉴定之要件,且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血缘鉴定之命令时,始得拟制亲子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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