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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事件调解程序之增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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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虽早于1973年即制定公布《家事事件处理办法~,并于地方法院设置家事法庭办理家事事件。然而,{民事诉讼法》对于亲子事件并无调解前置的相关规定,亲子关系事件于起诉前是否须经或得经调解,实务上圄于法条规定,向采取否定的见解。近年来台湾地区家事案件骤增,在现行法制下,亲子关系事件均由法院民事庭依人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由于采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无法深入探究家庭纷争的根隙,进而消再纷争,难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福祉,不符合亲子关系事件的实际需要。实务之所以不承认亲子身份关系得采行调解前置主义,考其理由,主要乃着眼于亲子关系具有公益性,不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认为亲子关系事件之处理应循人事诉讼程序依职权探知主义及真实发现主义,缓和或排除辩论主义的适用。
事实上,该问题的症结在于人事诉讼法上欠缺符合人事事件特质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上的调解规定,法院不但不能实际积极参与调 查,更欠缺专业人士之协助,公权力未适度介入于亲子关系事件,无从达成妥当性、合目的性及展望性的裁判,以保护子女的利益。人事事件上的调解规定未依其特性而为不同的设计,实属立法上的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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