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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事审判程序中的调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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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事审判程序中的调解程序,之所以能发挥司法及人际关系重整的功能,在于把握身份关系的本质。首先,该调解程序特别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也就是:(1)弱者不屈服于强者的自由;(2)当事人对于相关法规的要件、效果……可以获得充分的理解,就本身法律上权益得基于正确的信息及知识加以判断的自由;(3)从心理及精神的混乱迷惑中解 放,促使个体的意识复活,有能力自行客观地判断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利害后果。欲达上述目的,必须有赖于法院公权力的介入,故《日本家事审判法》为此特别设计了所谓相当于合意的审判,以确保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相当于合意的审判确定时,具有与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o所以依该审判程序所形成或确认的身份关系,不须再经人事诉讼程序,即可获致终局性的确定,可视为人事诉讼程序的代用或简易程序。
相当于合意的审判乃是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成立合意,不争执无效、撤销等原因事实。经过家事法院调查必要事实,并听取调解委员的意见,经法院调查证据,认为当事人间的合意为正当时即告成立。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而言,上述审判程序限于未经声明异议,始生与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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