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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立法构造既非如德国法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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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立法构造既非如德国法明确,于实务又未接受如日本法解释论上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之理论,理当台湾地区婚生推定、否认制度适用时应存有更多窒碍难行之处?惟实际之情况并非如此,原因即在于,台湾地区婚生否认之立法例采取举世少有的承认生母具有与夫相同地位的婚生否认权②,使法律上之表见亲子关系更能除去。而实务上,即使生母已逾否认之诉的除斥期间,生母尚可请求受推定之父代为起诉,因为这种情形大部分都是生母离家出走或事实上离婚之状态,受推定之父并不知情子女之出生,故起诉时可针对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民法》第1063条第2项但书)之知悉时点为抗辩,而使真实之亲子关系更易建立①。因此,于立法论上参考德国婚生推定之立法例,固可从根本解决问题,但因台湾地区现行法己规定妻具有与夫相同地位之婚生否认权,故目前虽未承认婚生推定之排除,但可藉由妻之否认权,适度地填补现行法婚生推定之缺漏,藉以避免或有违背人民血缘情感之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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