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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婚生推定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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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推定之基础乃在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夫妻经营共同生活之事实,藉此婚姻生活之表征,将受胎于此期间之子女,推定为夫之子女〈父性之推定),又于尊重正常婚姻之下,将此子女归类为婚生子女,以别于婚姻关系外所生之子女,即非婚生子女。然而,当夫妻因故分居之时,或其他因素致此共同生活之事实不复存在,例如,夫在监服刑、行方不明或事实上离婚等,虽然夫妻之婚姻关系仍有效存在,但婚生推定之基础已然失去,此时法制上如仍维持婚生之推定,不仅易与真实相违,且亦未必与子女利益一致③。因此,客观上自始显非自夫受胎者,于立法设计上,应可朝向排除婚生推定之适用。此处可参考《德国民法》第1591条第1项(第二句)之规定依照情形,妻显然无从由夫而受胎者,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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