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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否认权比较表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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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分两大类,第一类为不承认子女否认权之国家(地区),第二类为承认子女否认权之国家(地区)。第二类中,再就子女否认权之发生要件或行使限制等细分三个子群,第-群为无限制型,第二群为与父相同型,第三群为附条件容许型。所谓与父相同型系指子女之否认权与妻之配偶(夫)之否认权规定相同之意。所谓附条件容许型系指子女之否认权有其个别发生之要件与行使之限制。
2.多数主要法制(德国、瑞士、法国、西班牙、英国等)均属第二类第 三群有条件承认子女否认权之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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