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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否认权之行使与提诉期间之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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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之提诉期间,自知悉(子女出生)自己非子女之生父或知悉受胎期间妻与他男有性关系之时起,提诉期间开始进行。除了一年的相对期间外,尚有以子女出生后五年为诉权消灭之绝对期间之限制。另外,其他如有重大事由存在时,即使期间经过后亦有提起否认之诉的可能。若仅知悉子女出生之事实,不使该时效进行,而必须明确知悉非自己之子女时,时效才进行,此于立法上是否妥当,恐无法遁下结论,惟与日本法相较,此种构造确实更有利于真实主义之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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