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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否认权之发生与行使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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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德国法之情形
有两个限制:一为谋家庭和平利益之调和而有起诉要件之限制;二为使子女身份关系尽可能早期终局安定,而设有起诉期间之限制。从否认要件之面向观之,子女否认权较之夫者更为严苛。 第一,A.夫尚未丧失否认权而受死亡宣告时;B.因离婚等之婚姻解消或分居达三年以上且无法期待婚姻共同生活之回复时;c.真实之父与生母结婚时代德国民法》第1596条第1至3号)。于此三种情形各别发生子女之否认权,但是其提诉期间之限制为子女成年后二年内。课以此等严格的要件与期间之双重限制,无非为了谋求子女身份关系安定性与子女利益之调和巴 第二,因夫之恶劣品行或反道德之生活情状或对子女有重大过错或因夫之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否认之行为于伦常上被视为正当时,子女之诉权亦被肯认({德国民法》第1596条第4至5号)。与前述不同者,此等情况下之否认,并无期间限制。 ②瑞士法之情形 第一,子女之利益并非提起诉讼之必要条件(但因子女元判断能力,监护官署欲进行诉讼时,子女利益之存在即是重要的考量)。 第二,A.母之夫承认由第三人受胎时;B.于登录簿上父母之家族共同生活成长时;C.子女之诉讼违反诚信原则时,子女之诉权元从产生。因此,在D.的情形下,子女于未成年时,父母家族共同生活解消时,仅有子女有起诉的可能,但夫之诉权行使因元此等限制,故为极大差别之处。 第三,新设立所谓的绝对期间之限制,亦即,子女之诉必须于成年后一年内为之。故如子女于21岁后登录簿上之父母即使离婚,子女之诉权亦不被肯认,在此限制下,有背离真实主义之意味。 ③其他各国的情形 第一,法国法对于身份登录簿上父母以外之诉权人方面并未规定,且曾经亦有否定子女诉权之规定。但今日,对于不存在婚生子女身份占有之子女而言,即使以受婚生推定之父或以出生登录簿上生母之夫等为生父被登录时,亦有提起认领诉讼或确定身份关系诉讼之可能。在这里松仓教授对于法国身份占有的制度提出如下之看法身份占有制度的本身于父子鉴定技术进展下,可能已有步人灭绝的命运,如从占有理论言之,可以说本权(藉由亲子鉴定之所谓法事实上之亲子}之证明己为可能,而此种以本权无法被证明为前提之尊重现实状态之制度,已然面临崩盘的地步。 第二,西班牙法方面,子女诉权之行使与法国法相近,首先,具有婚生子女身份占有之子女,其否认的可能性限于在身份登录簿上登录一年内。另一方面,不具有婚生子女之身份占有时,无一年期间之限制,子女及其继承人得提起否认诉讼。特别注意的是,子女否认权之行使,并不需要生母婚姻解消之要件,因此,有相当程度的缓和子女提诉之限制。 第三,英国法方面,诉讼程序井元类似所谓否认子女婚生性之亲子关系之诉讼存在,在1986年以后,于一定要件下,得提起积极性的确定亲子身份诉讼,而且于否认婚生推定方面,系采用确信的盖然性之判断方法。子女诉权的行使并无特别之限制,但依子女现存之社会关系,如因婚生否认而破坏之情况时,得以违反子女利益为理由,不允许提诉。此规定之意旨在于预防第三者之不当介入、干预。惟此判断标准亦非明确,于实质上恐有使子女失去诉权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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