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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认领请求范围与期间限制之废除
http://www.shqzjddna.org/      2013-07-26 10:49       来源: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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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1067条有关非婚生子女请求生父认领之规定,立法体例上强制认领之请求范围采取列举主义及设有请求期间之限制,而屡遭学说上之严厉批评叭就前者而言,非婚生子女即使与被请求认领之人具有血统上之联络,但如无法文中所定四种请求原因时,即不得遁以提起强制认领诉讼,此不仅有违血缘主义之原理,悖于子女利益,纵使实务上将本条同居之解释放宽到双宿同眠为已足及学说上将此四种法定原因解为情况证据等,均难以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之利益。无怪乎学者指出本条对于强制认领请求范围之限制,反倒是似为保护生父而设,完全忽略子女之利益②。以今日DNA鉴定之进步,父性之积极证明已达几近确信之程度,此等情况性证据实无斟酌之必要,况且此类规定于诉讼实务上正可成为生父逃避认领之合法屏障③,为子女利益计,应加以废除。

再者,就请求认领之期间限制以观,依现行法,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并无期间之限制i何以仅对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请求认领加以限制,于立法上显失均衡。况且如请此项限制系身份关系安定性之考量,亦有不足之处,盖以今日女性经济上独立之情况,非婚生子女与生母元需生父扶养者,所在多有,且虽然为单亲家庭但生活圆满者亦有之,此等情况若任凭生父为认领而毫无限制,是否对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家庭和平亦置之不顾而有失公允。再者,非婚生子女成年后,生父亦得为认领,此时生父既未负担子女未成年时之扶养责任,而于子女成年后欲寻求父子女关系之建立,以得其扶养者亦有可能。凡此既然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无期间之限制,相对地,由非婚生子女这一方面请求生父认领时,亦须无期间之限制,于法律地位上方可获致平衡。否则,依现行法与其说是寻求身份关系之安定,毋宁是对于生父及其现在家庭之考量,使其从不名誉之事件中早日脱身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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