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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贞抗辩之废除
http://www.shqzjddna.org/      2013-07-26 10:49       来源: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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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贞之抗辩于早期各国法制中并非罕见,此乃因父性证明不易所致。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亲子法之改革浪潮,受到科学日益进步,父性证明程度大幅提高之影响,对此偏袒生父之规定纷纷加以修正或废除,使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之法律上亲子关系更易建立,亦深化真实主义之方向。

台湾地区于1979年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所提《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初稿中,即针对《民法》第1068条不贞抗辩之规定提出修正,增列本条但书规定但可证明非婚生子女与被请求人在血缘上看父子关系者,不在此限。傅于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依第1067条请求认领时,纵被请求人提出生母不贞抗辩,仍可依血型检验或其他科学方法,证明被请求人与非婚生子女在血缘上有父子关系,而请求其认领,以加强非婚生子女之保护①。惟立法院认为,父子血缘关系之鉴定,以目前医学技术尚未能至绝对正确可行,为免窒碍难行,而删除行政院修正草案但书文字②。

因此,以今日DNA亲子鉴定之进步程度,当初立法院删除修正草案但书所持之理由,应该已不复存在,本条之修正(增列原但书规定)或直接废除,此其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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