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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全民DNA数据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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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法医DNA分型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据库建设的完备,DNA数据库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而DNA数据库建设的最佳人口覆盖率是多少?是否需要全民数据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命题。 九〇年代中末,我国与欧美国家开始进行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工作。我国通过“部-省-地市(县)”的三级建库模式,一步步建立了全国性的DNA数据库——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截至今,数据量已经近亿条。全国范围内的DNA数据库建设,使得我国利用DNA图谱信息将现场物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关联的能力取得了革命性的推进。 既然DNA数据库如此重要,且目前库容依旧在不断扩张,为什么我们不建立一个统一数据库,将全民DNA数据都录入其中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正方意见,建设全民数据库能为我们带来的好处: 1、如果DNA数据库中的分型数据越多,可以进一步提高比中率。(前提是犯罪现场生物物证/样本中可以获取到有用的DNA分型数据)。 反方意见表示,对我国法医建库发展现状来说,建立统一的全民数据库还存在着成本、技术、标准和社会方面等问题: 1、成本巨大:以现有技术创建全民数据库成本高昂,并将加重现在DNA样本积压工作负荷。 因此,我们现阶段可能还不需要建立全民DNA数据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扩充DNA数据库。 1、引入更多遗传标记,解决实际问题:我国目前积极展开的Y-STR 犯罪数据库建设,将大幅增加男性家系排查的效力。此外,与表型相关的遗传标记如SNP,可以提供更多刻画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线索;InDel (基因插入/缺失)在降解检材分型上的优势;以及母系遗传标记包含X-STR和线粒体位点的增加。 2、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研发:我国科研工作以及社会各界相关人士仍在不断地研发新的技术和方法,包含端粒长度分析、甲基化图谱甚至微生物等涉及人群特征的指标都有可能使未来数据库建设方向更加多样化。 3、更合理的方式:各地数据库建设方案的分级、串联与强化,提高数据的可利用率,与其他外部生物样本库的资源共享等,未来有更合理的方式方法去促进全民DNA数据库建设。 相关推荐: 孩子的DNA鉴定不是你的,并不代表妻子出轨 母子亲子鉴定发现罕见三体案例 亲子鉴定突变出现缺失了3个重复单元 罕见的STR位点多步突变 DNA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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