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学上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应用亲子鉴定的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在诉讼中适用应贯彻的是稳定、谨慎之精神,其适用是有条件的,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前提下,应严格掌握其适用原则。
(1)当事人意志因素制约原则。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利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第一,当亲子鉴定的适用可能影响子女或妇女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不应适用:第二,在未婚男女、未婚男子(女子)与已婚女子(男子)发生性关系下所生子女因抚育费纠纷、赔偿纠纷引起的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任何一方要‘求均可准许;第三,因错抱婴儿、怀疑非自己所生婴儿而拒绝从医院抱领的,任何一方要求均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些基于未成年人利益而申请亲子鉴定无需考虑对方意志,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被贯彻。
(3)亲子鉴定提起的时效限制原则。从国外立法看,《瑞士民法典》对该诉讼时效规定的最为完善:“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笔者建议,可以引人两年时效制度,当得知或应当得知子女非自己亲生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主张确认权利者,诉权自行消失。这样,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
上海上海亲子鉴定中心亲子鉴定中心是国家遗传中心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相结合。其军区临床遗传学中心现有的先进设备及雄厚的技术力量建立起来的。司法鉴定所的成立标志着临床遗传学中心作为上海市一家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在上海市司法局的督导下,将为全社会及司法机关提供法医物证鉴定工作,是司法亲子鉴定行业的标杆。其科研实验室是国内最早从事DNA鉴定工作者,向国内多家DNA鉴定实验室输送人才和建设DNA实验。是DNA鉴定的领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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