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案情简介:男子以亲子鉴定为据要他人婚生子抚养权
被告李某于××××年××月××日与程达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4日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且于××××年××月××日了生育儿子程某乙。原告余某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后,与被告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以其系被告与其丈夫程达婚后所生的儿子程某乙的生物学父亲为由,多次要求被告携程某乙与其外出游玩,导致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与程达登记离婚。被告与程达于2015年11月11日登记复婚后,原告即以其系程某乙的生物学父亲为由诉来本院,要求直接抚养程某乙。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海DNA亲子鉴定中心于2013年10月11日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没有携程某乙与原告一起去做亲子鉴定,DNA亲子鉴定意见书照片上的男孩不是程某乙,该亲子鉴定意见书只能证明原告与该照片上的男孩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但不能证明其系程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余某要求抚养被告李某与其丈夫程达婚后所生的儿子程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上海DNA亲子鉴定中心于2013年10月11日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照片上的男孩就是程某乙,也不能证明被告确实携程某乙与其一起到上海DNA亲子鉴定中心做了DNA亲子鉴定,原告称其系程某乙的生物学父亲的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与其丈夫程达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程某乙,符合人类正常的生育规律,程某乙系被告与程达的婚生儿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直接抚养程某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作为有妇之夫,在被告已与程达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后,仍与被告其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律师说法:单一证据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本案中,当事人不能证明该亲子鉴定的结果来源是程某乙,因此,缺乏证明力,法官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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