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闻网讯 “谢谢你啊,杨法官,我儿子的生活总算有了保障……”在芷江法院接待室内,一名中年妇女一手抱着年幼的孩子,一手紧紧地握着判决书激动地向杨法官谢道。
女子易某与男子肖某某为合法夫妻,二人于2013年初生育一个小孩肖某,小日子过得也算滋润,可好景不长,肖某某总觉得儿子与自己长得不像,故于2016年10月到怀化某司法鉴定中心作了亲子鉴定,DNA鉴定结果排除了肖某某为该小孩的生物学父亲。事到如今,易某只好承认孩子的亲生父亲是另有其人—姚某,肖某某一气之下便决定从此不再抚养孩子肖某。经济拮据的易某出于抚养费的考虑,便向姚某讨要抚养费,但姚某对此事始终矢口否认,一口咬定自己跟这孩子没有任何关系,万般无赖下,易某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姚某告上法庭。
湖南芷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肖某某非原告肖某生物学父亲,其次肖某提供了母亲易某与被告姚某的通话录音,通话中有姚某要求肖某喊其为爸爸的录音,再次姚某既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肖某不存在父子关系。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法院依法推定姚某与肖某系父子关系,肖某由其母易某直接抚养,姚某依法承担相应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即便不做亲子鉴定,法院也能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做出判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企图以拒绝做亲子鉴定来逃避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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